磨豆機應按“食品加工機”還是“攪拌機”類別進行考核? |
電源適配器廠家案例問題 某磨豆機,如圖1所示,市場抽檢被判不合格“打開蓋1.5 s內刀片沒有停止”,企業有異議,雙方爭論焦點是:磨豆機是否屬于食品加工機? 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標準20.112條款“打開蓋1.5 s刀片應停止”是否適用?
圖1 磨豆機 標準條款 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標準(IDT IEC 60335-2-14:2006) 3.101 食物混合器 food mixer 一種混合食物成分的器具。 3.102 食品加工器 food processor 一種通過在容器里切割刀片旋轉的方式,精細地切碎成批的肉、干酪、蔬菜和其他食物的器具。 注1:其他功能可通過旋轉刀片、圓盤、葉片或在切割刀片的位置使用類似的方式獲得。 注2:切碎機認為是食品加工器。 3.105 攪拌器 blender 打算用來打碎固體,例如冰、蔬菜和水果,并且將它們混合在一起,或者將液體和固體混合在一起(食物攪拌器),或者僅僅混合液體(液體攪拌器)。 20.112 食品加工機器的切割刀片應在蓋子打開或移開后1.5 s內停止工作。 通過器具在空載及最高速檔運行來檢查其合格性。 案例分析 電源適配器廠家認為案例問題中的磨豆機屬食品加工機,不屬攪拌機,“開蓋1.5 s刀片應停止”的要求適用,理由有: 1.根據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標準定義,攪拌器blender是將兩種固體食物打碎并混合,或一種或多種液體和固體混合在一起,例如產品名稱為“料理機”的產品,其攪拌機刀片鋒利、切碎食物,轉速達上千上萬轉每分鐘,如圖2所示。 2.案例問題中的磨豆機,是“精細地切碎成批的豆”,過程中只有一種食物沒有其他的食物,所以不是“攪拌機”,而是“食品加工機”類別。3.標準中3.102定義“食品加工機”注釋“注2:切碎機認為是食品加工器”。 綜上所述,磨豆機是屬于“食品加工機”類別,而不是“攪拌機”類別,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標準20.112條款“打開蓋1.5 s刀片應停止”適用。一些其他的磨豆機示例,如圖3所示。 文章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 發布時間:2018.06.05 來源:國家信息技術國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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