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拌機試驗探棒是否必須垂直不能傾斜? |
某攪拌機,玻璃杯壁上設計有四條筋擋住試驗探棒,由于防止危險運動部件試驗方法不同導致不同結果:
方法1:試驗探棒“垂直”向下伸,試驗探棒不觸及攪拌機杯中刀片,結果合格,如圖1所示。
圖1 試驗探棒“垂直”不觸及攪拌機杯中刀片
方法2:試驗探棒“傾斜”向下伸,試驗探棒觸及攪拌機杯中刀片,結果不合格,如圖2所示。
圖2 試驗探棒“傾斜”觸及攪拌機杯中刀片
攪拌機試驗探棒是否必須垂直不能傾斜? 哪一種方法符合標準?
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20.2 器具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定位或封蓋,使其在正常使用中提供充分的防護,******************身傷害,同時應盡可能兼顧器具的使用和工作。對于為了實現器具功能而必須暴露在外的部件,此要求不適用。
注1:為了實現器具功能而必須暴露在外的部件的示例包括縫紉機的機針、吸塵器的旋轉刷頭以及電動刀的刀片。
防護性外殼、防護罩和類似部件,應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然而,通過試驗探棒能使互鎖裝置失效并打開的外殼認為是可拆卸部件。
自復位熱斷路器和過流保護裝置意外地再次接通,不應引起危險。
注2:其內部帶有的自復位熱斷路器和過流保護裝置能引起危險的器具示例有:食物攪拌器。
通過視檢、第21.1的試驗以及用一個類似于GB/T 16842—2008中規定的B型試驗探棒施加一個不超過5N的力,檢查其符合性。但該試驗探棒具有一個直徑為50 mm的圓形限位板,來替代原來的非圓形限位板。
對帶有那些諸如改變皮帶拉力那???的可移動裝置的器具,要在將這些裝置調到它們可調范圍內最不利的位置上進行試驗探棒試驗。必要時,將皮帶取下。
試驗探棒應不能觸及危險的運動部件。
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標準
20.2……
對于攪拌器,可拆卸的附件,除了蓋,不被移去。試驗時采用類似IEC 61032中B型試驗探棒,但是用直徑為125 mm的圓擋板,從試驗指尖端到擋板的距離為100 mm。 文章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 發布時間:2018.05.30 來源:充電器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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