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CMA規則解讀 |
國家認監委在2018年5月7日頒布了“國認實〔2018〕28號”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要求從2018年6月1日起啟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監委印發的《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 在國家認監委的此通知中強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將繼續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進行認可。詳細核對以上新的CMA規則要求,新舊的要求之間具體區別: a.增加了公正性、投訴、能力驗證、判定規則、驗證、確認等術語和定義。(條款3) b.增加了檢驗檢測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對公正性作出承諾。(條款4.2.2) c.場所環境增加了“檢驗檢測機構應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場所、環境要求指定成文件”。(條款4.3.1)d.設備管理中增加了“所有需要檢定d、校準或有有效期的設備應使用標簽、編碼或以其他方式標識,以便使用人員易于識別檢定、校準的狀態或有效期。”(條款4.4.3) e.合同評審中增加了“當客戶要求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包含對標準或規定的符合性聲明(合格或不合格)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有相應的判定規則。若標準或規范不包含判定規則內容,檢驗檢測機構選擇的判定規則應與客戶溝通并得到同意”(條款4.5.4) f.分包中: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改為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刪除“書面”兩字。增加了: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項目實施分包。(條款4.5.5) g.不符合工作控制中明確了應(本部分僅列出增加的部分): 1)明確對不符合工作進行管理的責任和權力; 2)針對風險等級采取措施: 3)對不符合工作的嚴重性進行評價,包括對以前結果的影響分析: 4)規定批準恢復工作的職責。(條款4.5.9)h.管理評審中更改了管理評審輸入信息及管理評審輸出內容。 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信息: 1)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 2)目標的可行性: 3)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4)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情況: 5)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 6)糾正措施: 7)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 8)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或檢驗檢測機構活動范圍的變化: 9)客戶和員工的反饋: 10)投訴: 11)實施改進的有效性: 12)資源配備的合理性: 13)風險識別的可控性: 14)結果質量的保證性: 15)其他相關因素,如監督活動和培訓。i.抽樣中增加了:“如果客戶要求的偏離影響到檢驗檢測結果,應在報告、證書中作出聲明”。(條款4.5.17) j.結果有效性中增加了:“檢驗檢測機構可采用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定期使用經過檢定或校準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儀器、對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運用工作標準與控制圖、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檢測、保存樣品的再次檢驗檢測、分析樣品不同結果的相關性、對報告數據進行審核、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的比對、機構內部比對、盲樣檢驗檢測等進行監控。”(條款4.5.19) k.結果報告中: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適用時)”變更為“客戶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變更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人的姓名、簽字或等效的標識和簽發日期”。增加了: “檢驗檢測結果來自于外部提供者時要清晰標注。” “檢驗檢測機構應該做出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報告或證書的聲明。”“報告或證書涉及使用客戶提供的數據時,應有明確的標識。當客戶提供的信息可能影響結果的有效性時,報告中應有免責聲明。”(條款4.5.20,條款4.5.21) 總的來看,這個新的要求其實是體現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要求更加規范化也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規則,新要求相對老要求“放得更寬,特殊要求更加明確”。 文章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 發布時間:2018.06.22 來源:電源適配器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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